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O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有关规定,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调整精简单位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O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及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其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点放在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方面。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四、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