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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
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5]l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未满本期年限规定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和士兵。
  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从2004年11月底开始接收,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2005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放到2005年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均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并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任何行业和部门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三、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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