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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紧迫感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近几年来,尽管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很大,成效显著,但传销活动有抬头、反弹现象,呈现出打而不死、驱而不散、遣而不返的状况,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活动

  要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假借介绍工作和从事经营活动等手段,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办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严惩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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