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语言委关于结合店招店牌三年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本市店招店牌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容环联〔2007〕1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语委: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开展店招店牌三年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72号)下发以来,各区县、部门正在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为使整治后的店招店牌更加适应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
《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你们在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加强对本市店招店牌用字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店招店牌用字规范要求
(一)店招店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和错别字。
(二)以下情况中如有繁体字、异体字,允许保留和使用,但应当在合适的位置用规范汉字标注。
1、手书字的店招店牌(电脑手书体字除外);
2、将注册商标作为店招店牌的。
(三)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店招店牌需要使用外文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二、在专项整治中做好店招店牌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审核把关工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将店招店牌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纳入店招店牌设置布局方案的评审内容,语委参与评审并负责语言文字方面的业务把关,对店招店牌用字进行规范管理。按照规范要求需要用规范汉字标注的,应纳入总体方案设计,做到与整体环境、布局相协调。
三、结合市容环境的日常管理,建立对店招店牌用字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店招店牌用字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对新设置的店招店牌的用字和有变动的用字,要根据
《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用字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和管理。语委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监测工作,主动配合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对店招店牌用字规范的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