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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附件4
  深圳市卫生局“十一五”期间
  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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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依据         │分值│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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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及│市、区卫生局和各医院有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工作│                     │ 10 │  │
│ 管理制度 │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  │  │
│     ├──────────────────────┼─────────────────────┼──┼──┤
│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书》│ 10 │  │
│     │                      │第二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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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管理 │按规定办理《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 10 │  │
│     │                      │(深卫医发〔2002〕12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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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应自死者死亡之时起8小时内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
│     │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捐献遗体或涉及医疗事故死│                     │  │  │
│     │亡的除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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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有健全的尸体登记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5 │  │
│     │按照《深圳市殡仪馆遗体接运登记卡》要求做好尸│                     │  │  │
│     │体交接工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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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医院尸体管理,无尸体外流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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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无进行殡仪服务活动和销售丧葬用品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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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尸体和高度腐烂的尸体│《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5 │  │
│     │要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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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根据《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5 │  │
│     │医院必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第二款              │  │  │
│     ├──────────────────────┼─────────────────────┼──┼──┤
│     │卫生主管部门逐级签订尸体管理责任书     │《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10 │  │
│     │                      │深殡〔1997〕6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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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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