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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附件2
  深圳市公安局“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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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依据         │分值│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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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及管理制│市、区公安部门和各有关支队及派出所有专职或│                     │ 10 │  │
│    度    │兼职殡葬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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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书》│ 10 │  │
│        │                     │第二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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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管理  │按规定办理《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手续    │深公(治)字〔2006〕133号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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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在家中死亡的,接到当事人报告后应在12小│《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
│        │时内进行调查、检验,在排除非正常死亡后及时│                     │  │  │
│        │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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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尸体检验部门应无偿收管、│《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
│        │保存、检验、鉴定,提取证据后及时移交殡仪馆│                     │  │  │
│        │处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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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民警需在现场办理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的移交│《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0 │  │
│        │手续并填妥《深圳市殡仪馆遗体接运登记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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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认定死亡性│《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 10 │  │
│        │质,提供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公│六条第二款                │  │  │
│        │安机关必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                     │  │  │
│        │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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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人口  │户口登记机关依据公安部门的《法医学死亡证明│《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 10 │  │
│  户籍管理  │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或卫生部门的│(深卫医〔2002〕121号)          │  │  │
│        │《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受理死者家属申报死│                     │  │  │
│        │亡,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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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事管理  │尸体检验部门无进行殡仪服务活动和销售丧葬用│《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
│        │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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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10 │  │
│        │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依法进行惩处 │深府〔1997〕6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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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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