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3 Ⅲ级响应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5. 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晋城银监分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上报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6.2.2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