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晋城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1.4 Ⅰ级响应流程
┌─────┐
│ 事件发生 ├─────────────────┐
│ │ │
└──┬──┘ │
│ │
↓ ↓
┌─────────────┐ ┌─────────┐
│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 │县(市、区)人民政│
│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 │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
│请市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 │度,做好宣传、解释│
│急领导小组 │ │工作 │
└─────┬───────┘ └─────────┘
│
↓
┌─────┐
│ 市政府 │
└──┬──┘
│
↓
┌────────┐
│成立市金融突发事│
│件应急领导小组 │
└────────┘
┌───────────┐
│紧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
│议,研究处置方案,报本│
│系统上级机关或市政府批│
│准 │
└─────┬─────┘
│
↓
┌───────────┐
│处置方案经本系统上级机│
│关或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
│部门免责落实,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
│实情况 │
└───────────┘
5.2 Ⅱ级响应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