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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1.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晋城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政府的授权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本系统上级机关或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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