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晋城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公安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特别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晋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需要,成立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晋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晋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分局、晋城银监分局、市法制办、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的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