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