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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一)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

  (二)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

  (四)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应当拨付的教育经费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属于个人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除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按规定交纳的住宿费外,违反“一费制”收费规定,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不执行学生课本、作业本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和代收费规定的;

  (三)对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教辅材不是让学生和家长自愿选购,而是向学校或学生强行征订或变相摊派的;向学生摊派购买课外书籍、音像资料的;向学生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保险以及其他摊派的;

  (四)在正常教学外,为学生开办辅导班、补习班、特长班及其他学习形式另收取费用的;

  (五)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两免一补”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向师生和家长公示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和代收费使用情况,情节较重的。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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