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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应当坚持“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需要给予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于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等,致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出现问题,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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