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节约政策。完善产业用地准入制度,将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作为产业用地准入的重要依据。提高产业用地的集约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水资源节约政策。制定和完善分质用水引导政策、用水许可证管理制度、用水效益评价制度、节水技术设施推广使用政策和分质定量水价收取办法等,倡导公众节水和水资源优质优用。
能源节约政策。制定能源调控和管理政策,建立能源消费阶梯收费制度,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及应用,强制推行产业节能,鼓励引导生活节能。
生产材料节约政策。制定和完善生产材料节约使用的有关政策,限制或淘汰原辅材料高消耗行业的发展,提倡企业内部边角料利用和废物资源化,鼓励企业间废物的循环利用,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
第六十条 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环境功能区划与调整。依法划定并调整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空气环境功能区和噪声环境功能区,使环境功能区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
水生态环境管理。制订滨岸缓冲带生态修复标准和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水保障制度;实行水生态环境损益考核制度、排水户环境自律报告制度和审查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根据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提升水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水平。
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参照发达国家标准,实施严于现行国家或广东省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建立严格的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管理与监控机制,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管理。
绿色交通管理。采用积极的财政和价格政策,促进环境友好型汽车的开发、生产和使用,鼓励使用低排放汽车。制定车辆提前报废的补偿标准,对车辆提前报废实行经济补贴。按照“拥有与使用分开”的原则,完善分类、分区和分时行驶管理办法。
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帮扶机制,带动欠发达地区和周边地区的合理发展。由“经济帮扶”向“生态帮扶”转变,优先扶持因生态保护而导致发展受限制区域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调水源地和受污染下游区域,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因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利益牺牲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环境管理经济政策。实行环境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对危险废物和产生环境污染的产品,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强制性要求回到指定地点处理。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促进企业自觉参与清洁生产。将企业环境状况作为上市、拍卖、参加保险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
第六十一条 制定产业生态化促进政策
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优惠、补偿和奖励政策,加快推进绿色消费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研究符合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包括产业引入政策、产业淘汰政策、产业升级政策、生态产业扶持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
第六十二条 调控人口规模与结构
渐进式限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以高端产业逐步置换低端产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从根本上控制常住人口总量机械增长速度。
进一步完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从以引进高学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和引进并重转变,提高人口素质。规划近期大专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达到15%以上,规划远期达到30%以上。
第六十三条 培育生态文明和生态行为规范
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将环境意识提升到生存意识、发展意识和民族意识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培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提高市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多途径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逐步影响决策管理行为和社会风尚,培育市民的生态意识和生态价值观,引导市民的价值取向、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倡导生活节约、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等生态行为。开展文化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六十四条 创建生态型社会单元
政府率先创建环境友好型机关,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加大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全面推动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区创建活动。规划近期,满足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的街道办数量达到25个以上,罗湖、福田、南山、宝安加快生态区创建步伐,龙岗、盐田创建国家级生态区;规划中期,满足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的街道办数量达到40个以上,各区全部建成国家级生态区。
第八章 重点项目
第六十五条 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
开展水库水源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网络格局构建、生态营林基础保障工程和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
规划近期重点完成生态网络节点建设、滨海红树林和城市公园建设等工程。全面开展红树林宜林地营林造林工程,完成自然生态网络14个重要节点(见附件3)、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建筑腾退及退果还林工作;增建27个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基本消除公共绿地服务盲区。
第六十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
开展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和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等项目。
规划近期重点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城市垃圾、工业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污染事故风险防范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460万吨,铺设截污干管96.9公里。开展电厂脱硝试点;完成燃煤机组脱硫,依法关停装机容量不足125MW/h的燃油机组,装机容量在125MW/h以上的燃油机组实施脱硫。
第六十七条 资源保障项目
开展雨洪利用、污水资源化、海水利用、重点保护区清理腾退和城中村改造等资源保障项目。
规划近期增加调蓄库容1.4亿立方米,本地水资源年供应量达5亿立方米,保障旱季生态环境用水;基本完成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消除特区内绿地服务盲区。
第六十八条 能源保障项目
开展LNG工程、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氢能利用工程和建筑节能示范推广工程。
规划近期完成500万吨/年LNG接收站和输气干线一期工程,太阳能发电供电能力达到1000Kw/h以上,氢能利用供电能力达到1000Kw/h以上。
第六十九条 循环经济发展引导示范项目
规划近期实施1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区建设工程、2个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和一批循环经济企业示范工程。
第九章 规划保障
第七十条 完善工作机构及职责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态市建设办公室。由生态市建设办公室组织规划实施,监督规划任务的执行情况,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信息发布、公众参与及信访工作。
第七十一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效能监察和责任监察,促进生态市建设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第七十二条 实施自主创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