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近期电力行业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设施,依法关停和淘汰运行年限超过25年的机组、退役机组以及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改善南头半岛空气质量。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和扬尘污染
制定并实施配套的车用油品计划,提前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新车环保目录,及时发布高排放车型目录,实施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及限行措施。推动车牌号码自动识别系统建设,严格实施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凭证管理,强化和提升在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控制在用车的污染排放。规划近期所有新车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在用车全部实施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全市供应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料,鼓励清洁气体燃料(LPG和CNG)发动机技术的试验和推广。
综合整治全市扬尘污染源,控制交通扬尘、料堆和料场扬尘。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申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减少裸露面,控制自然扬尘。
第四十四条 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系统
优化垃圾转运站布局,减少垃圾中转站数量。发展密闭化、压缩化、集装化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淘汰原有的垃圾桶、屋(点)与平台式转运站,建设高效环保的现代化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实施垃圾分类收集,配备与分类收集相适应的垃圾运输、转运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优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与设施布局
综合采用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及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规划近期生活垃圾处理要提高焚烧处理比率,降低卫生填埋处理比率,中远期要限制卫生填埋的有机垃圾比率,提倡餐厨垃圾生化处理,实现垃圾资源化产品规模利用。
从全市乃至区域的角度,统一集中布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减少分散处理设施数量,提高单个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全市规划建设东、中、西3处规模化郊野公园式环卫综合基地。
第四十六条 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
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建立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统一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规划近期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达85%,规划远期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达90%。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交换和综合利用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可再生废旧物资回收系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建立旧货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换中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废旧物资交换以及副产品与废物的处置,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率。
加强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建设废弃物资再生利用产业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扩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对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
第四十八条 控制交通噪声
调整和优化城区交通运输格局,按噪声水平实行机动车分区限时通行管理;推广低噪路面及材料,强化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综合防治措施,采取建设声屏障和建设防护林带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四十九条 防治工业噪声
新建工业企业应尽量远离医院、学校、居住区等敏感点。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或消音处理,减少工业噪声外泄;加大对工业噪声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噪声源,严格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五十条 监管社会噪声和施工噪声
加强对达标率低的重点时段和敏感区域的噪声控制,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业户等主要生活噪声源的管理,减少经营活动造成的噪声滋扰。严格建筑施工审批制度,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第五十一条 构建绿色交通网络
构筑以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多模式一体化交通体系。
新建路网避免穿越重点保护区,降低对地表植被的干扰,穿越重点保护区的已建交通线路,实施严格的交通管制,禁止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行。保障非机动车及行人路权,保证行人出行空间,通过建设林荫道等改善步行环境。
第五十二条 加强交通体系调控
突出公交优先原则,鼓励“步行/自行车+公交”出行模式,继续推行无车带、无车日等活动。限定高排放车行驶,禁止货柜车穿行特区。推行智能型交通系统管理,采取经济手段调控机动车流量,提高通行能力和公交出行率。规划近期,高峰时段路网平均时速中心城区维持在20公里/小时以上,外围区域在30公里/小时以上。
第五十三条 加强环境安全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大气、水、海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开展生态系统演变、土壤、核辐射、大气灰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监测。完善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
第五十四条 建立重大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协同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应急物资、装备、专业队伍以及环境灾害应急技术储备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第七章 建设环境友好的社会发展体系
第五十五条 实施生态立市战略
将“生态立市”提升到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突出“生态优先”理念。以生态承载力为基础,以生态市建设为平台,合理确定城市功能与布局,促进产业生态化、城市生态化和社会生态化,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十六条 促进区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合作
坚持“联防联治,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合作互惠”的原则,以区域大气、流域海域水环境、区域生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为重点,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环境协调合作,特别重视香港、东莞、惠州和广州区域与深圳大气污染物传输的相互影响,推动深港、深莞、深惠以及深穗全方位环保合作,减少跨境污染和区域污染。
第五十七条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设立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决策机构,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成立由国内外权威专家组成的深圳市环境与发展顾问委员会,实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大型项目建设、发展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必须经过顾问委员会咨询评估,并经过联席会议协商后实施。
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重要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及修编,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立合理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市民听证制度、社会和媒体监督制度、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非政府环保组织准入和资助制度。切实将市民听证制度列入关系群众切身环境利益的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程序,确保公众参与权。
第五十八条 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建立以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重点的资源环境成本核算体系,逐步建立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制度,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环境代价。将有关资源环境状况作为宏观调控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立资源节约的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