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外贸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
第二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推荐的重点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
(三)抵押船舶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公布的重点船型;
(四)抵押人具有建造抵押船舶船型或类似船型的业绩;
(五)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六)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
(七)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八)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向融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证明文件;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