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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7)5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增长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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