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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1、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由于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此,实行“老人老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建立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筹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总额×10%×96个月
  共济基金由市财政和社保局各负担1/2,市财政将资金分期拨付给社保局,由社保局负责管理。
  (2)社保局从共济基金中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996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
  (3)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向退休职工发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2、 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自1997年1月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个人帐户的储存资金。
  3、1997年1月1日以后, 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中人中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该部分职工在职期间,按“新人”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可以支取。
  (2)该部分职工退休后,还按“老人”办法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为:
  本人退休当月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1-递减比例)
  递减比例以1997年1月为准,每推后一个月退休者,递减1/60的补充养老金。
  (3)该部分职工按“老人”办法计发的补充养老金,社保局和退休职工所在企业各负担1/2。社保局负担部分由社保局按月发放;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发放,资金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税前提取。
  (五)经办机构
  1、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收益率及违约责任等。
  2、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经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六)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报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2、用人单位应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企业经营者代表、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等。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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