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1、凡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深圳户籍、蓝印户口的职工,均属于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2、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经济效益较好,上年度经营无亏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及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用人单位的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3、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工作年限等,自主决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办法,劳动贡献大,工作年限长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4、为了与国家、省、市的有关现行政策相衔接,对国家、省、市规定应提高退休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末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
5、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