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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以及国家人事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总体思路,为加快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制度,逐步淡化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行政级别,建立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特点和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校长实际的管理制度,形成校长职级制度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促进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与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贯彻内涵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市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以及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

  三、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行业部门或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至2005年12月31日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四、校长级等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分五级十二等。即:特级校长;一级一等、一级二等校长;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三等、二级四等校长;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三级四等校长;四级一等、四级二等校长。

  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的认定,应在综合考虑学校规模、办学条件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学校管理者的能力、水平、贡献和工作的实绩。其中特别要强调考核校长在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依法治教、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以及改革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的实绩。校长职级的认定不受学校原级别、规模、类型和性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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