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07年2月第一批(见附件),2007年8月第二批,2007年11月第三批。

  3.抓住重点,深入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的整治和查处工作。

  重点对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噪声、油烟、废水)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开展整治工作,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不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无效的饮食服务业户,依法查处,并引导其改营无污染行业,或提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业,或限期搬迁、关闭。

  环保部门定期整理无营业执照、或有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环保批准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准性文件被吊销、撤消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饮食服务业户的有关信息和处理建议,向工商部门发送“行政建议函”,提请依法处置。同时,环保部门对工商部门通报的环境违法业户及时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工商分局。

  完成时间:2007年2月第一批(见附件),2007年8月第二批,2007年11月第三批。

  4.加大整治少数民族饮食业户污染扰民力度。

  由市协作办协调西北少数民族饮食业经营者主要来源地政府或驻穗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驻穗机构向少数民族经营者宣传我市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指导其守法经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饮食业户污染扰民的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市协作办、工商局、环保局、城管支队、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地政府或驻穗办事机构,市民族宗教局。

  完成时间:2007年2月。

  5.深入开展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引起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进行取缔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