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继续强化工业废水的治理,确保重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合理进行工业布局,按照老城区污染企业“退二进三”的总体方案部署,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搬迁、改造和关闭老城区内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各有关企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安监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2)继续抓好107家市控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和全面达标工作,对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深化和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各有关企业。
(3)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建立区域性生态产业链,特别是重点支柱行业的生态产业链,降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各有关企业。
5.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搬迁或关闭位于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畜禽养殖场。提倡畜禽养殖业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排放。引导养殖业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发展,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施用的管理,推广高效缓释有机肥和低毒生物农药,降低化肥、农药用量,减少农田化肥、农药的流失,利用水塘系统截污工程,使农田产生的污染物在小范围内得到循环利用,或利用湿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工程。同时,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办法,建立面源污染监测与监督管理机构和实施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三)空气污染防治持续推进计划。
1.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1)在规划中严格执行环评法,合理布局工业园区。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规划环评。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战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和各区核定的环境容量,合理布局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理局、规划局,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政府。
(2)优化能源结构,建立以天然气等优质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供应体系。按计划逐步推进天然气置换工程,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套,扩大城市供气范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到2010年实现天然气供应量41.2万吨。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委、安监局、交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质监局、环保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市煤气公司。
(3)按国家要求淘汰污染严重的5万千瓦以下常规小型火电机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4)建立大气污染严重预警机制。加强对突发性大气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在拟建的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建立大气污染严重预警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2.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控制。
(1)继续抓好工业企业脱硫,巩固“十五”期间重点工业企业烟气脱硫工作成果,全面推进现有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对不能安装使用脱硫设备的燃油机组,要求在2010年前逐步改燃天然气;尚未配套安装脱硫设施的其它企业,其燃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应控制在08%以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配套使用固硫剂或脱硫剂,力争到2010年底形成烟气脱硫能力10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火电厂及大中型工业燃煤燃油锅炉、窑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进一步加强对烟气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正常有效运行,以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国资委。
(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鼓励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已有燃煤燃油电厂及大型燃煤燃油锅炉逐步要求安装低氮燃烧器,推广烟气脱硝技术,减少小型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新建电厂及大型燃煤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器,采用烟气脱硝技术。加强对化工、电镀等企业氮氧化物污染的监督与防治,创建一批氮氧化物污染控制示范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国资委。
(3)加强监督管理,巩固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全面达标工作成果,继续抓好重点废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管理,深化完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全部重点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稳定达标及总量控制按计划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国资委,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3.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快《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等政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新形势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法制办。
(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执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穗环〔2006〕81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杜绝不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在我市注册登记或从外地迁入我市,以降低新增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同时,在广州环境保护网公布达标车型目录,加强宣传,为群众购买车辆提供指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法制办。
(3)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定期检测工作,完善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为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排气检测数据和执法依据;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完善道路抽检、用车大户抽检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强化行政处理措施;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的行驶范围;加强对在市区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力度,采取措施,限制排气超标车辆进入市区行驶;严格执行城市中心区停止核(换)发摩托车牌照的规定。同时,加强交通干线空气污染常规监测,建立交通干线空气污染预报系统。加强科学交通管理,完善机动车道路交通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委、质监局,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
(4)大力发展使用替代燃料、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积极探索清洁汽车发展方向及开展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技术的研究。
责任单位:市交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4.尘污染控制。
(1)在工业企业方面,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水泥厂,严格控制扩建水泥厂,采用高效除尘设备,大力治理现有水泥企业的粉尘污染;所有火电厂和大中型工业锅炉安装高效烟尘净化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国资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2)在扬尘污染方面,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城区绿化覆盖率,严格对建筑工地和市政施工工地的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的围蔽和渣土清运管理,加强路面保洁和洒水消尘,加强裸地管理,对闲置工地进行硬化或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政园林局、市容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支队、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3)在理论基础研究方面,加强对大气气溶胶、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控制的研究。建立臭氧和PM25的常规监测系统,加强PM10的常规监测系统,深入开展细粒子的源解析和污染控制研究,建立健全气象监测网络,开展对灰霾天气的预警预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财政局。
5.餐饮业污染控制。
(1)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的规划控制。禁止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
(2)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取缔饮食服务业的无证照经营。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凡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户(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严格控制油烟废气无组织排放。建立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确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到2010年,使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扰民问题明显好转。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城管支队、环保局、卫生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推进计划。
1.以分类收集为重点,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1)通过出台相应的垃圾分类法规,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其中,居民住宅区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商业区、文化娱乐区、体育中心、教育区、公园和公共场所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大类分类;宾馆、饭店和单位、学校食堂的餐厨垃圾则采取专门收集。可优先在建成区、旅游景点以及新建社区等地实施,然后在全市逐步建立“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回收利用、综合处理”的现代化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建成完善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力争至2010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75%。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供销总社,各区、县级市政府。
(2)积极推进李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二场、番禺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南沙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和花都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大力宣传、鼓励和促进节约型消费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减缓垃圾增长速率,使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的水平。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
2.以推进清洁生产为前提,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体系为目的,大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水平。
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废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建立市工业固废管理服务信息中心,协调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促进资源化利用。通过全过程监控管理,逐步建立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相结合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力争2010年前建立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和环保产业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系统,使全市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达到97%以上。同时,进一步加快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的建设,使无法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最终能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
3.以完善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为目的,加强危险废弃物全过程处理处置。
通过加强管制、妥善收集、集中处理、安全处置等措施来加强危险废弃物的全过程安全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采用资源化利用、焚烧处理与安全填埋处置相结合的模式。建成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工业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利用率和处置率分别达到60%和4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率10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8%;其他来源的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利用率达到20%,处置率8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处置设施全面实施技术改造,达到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使处置能力达到45吨/天,并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现危险废物监管的电子信息系统化,全过程监管体系初具规模。至2010年,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率为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
4.以资源化利用电子电器废物为目的,建成电子电器废物收集基地。
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和环卫回收体系,建立电子电器废物多元化收集分拣中心,至2010年前电子电器废物收集率达到50%以上,并通过省统一定点的废旧电子电器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初步解决我市部分电子电器废物的出路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电子电器废物产生量不断增长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广州市电子电器废物收集分拣中心的功能和作用,从收集分拣型向综合处理处置型改造,力争至2015年,电子电器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得到较好控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经贸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供销总社。
5.以资源化利用处置污泥为中心,拓展污泥资源化利用渠道。
积极探索污泥的综合利用途径,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技术,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河道淤泥在建材行业、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资源化利用,使河道淤泥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5%左右。对于污染较严重的河道淤泥经干化稳定化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