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二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