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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确保储备安全。

  8、正常情况下,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承储企业对淡季储备化肥的销售,按照国家和省定化肥价格政策确定销售价格。必要时,须服从指定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备期间必须确保淡季储备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季储备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季储备监督检查10、指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季储备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季储备月报制度。淡季储备期间,承储企业应在开储后次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指定管理单位报送《承储企业淡季储备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按指定管理单位要求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季储备购销存情况,指定管理单位依法终止合同,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季储备财务管理

  12、淡季储备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银行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季储备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季储备化肥贴息成本,由指定管理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省财政按企业委托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季储备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补助的贴息资金,在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化肥淡季储备数量后,由省财政厅按指定管理单位下达的淡季储备数量、淡季储备化肥的半年时期,以及银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财政部门核定的贴息成本计算核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15、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季储备情况编报化肥淡季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储备台帐等相关票据资料,报省财政厅审定。

  16、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查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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