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发改经〔2006〕1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广东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广东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经省政府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及其指定管理单位委托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指定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指定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5-6月和11月至次年2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季储备起止时间,报指定管理单位备案。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由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指定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季储备协议,约定淡季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和库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省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6、承储企业须执行国家或省规定的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季储备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