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 , 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 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天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