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市政府负责对本市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 ( 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报告,同时通报市政府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在接到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同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安局,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落实兑付、收购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