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政府负责,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执行。对债权人、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市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负责。
(5) 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报请市政府适时启动天津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1.4 Ⅰ级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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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发生 ├─────────────────┐
└──┬──┘ │
│ │
↓ ↓
┌─────────────┐ ┌─────────┐
│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 │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新│
│报告上级部门、市政府和领导│ │闻发言人制度,做好│
│小组办公室。 │ │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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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
│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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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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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领导成员单位会议,研究│
│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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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
│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
└───────────────┘
5.2 Ⅱ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制订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协商。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国务院。
5.3 Ⅲ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