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
(1)天津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本系统上级部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视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与市政府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和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操作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存款准备金的使用、缴存和再贷款的使用、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市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