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每季度应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报送时间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内容按照天津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制度和天津市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最迟不超过 2 小时 ) 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 ) 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
(1)波及天津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天津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天津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
(1) 波及天津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天津市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 ( 区、市 ) 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