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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时,如需地方财政筹集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救助时,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报请财政部按相关程序办理。

  (3)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突发风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将领导小组批准的流动性支持方案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经批准后,办理再贷款发放有关手续,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向领导小组及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新闻办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对外表态口径;按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本市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组织记者采访,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5)天津银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天津证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天津保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收集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2.4 其他部门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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