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天津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
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 :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 , 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2 领导小组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1 领导小组职责
(l) 确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保证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4) 分析、研究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制订具体的兑付、收购和补偿措施。
(6)根据需要,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2 办公室职责
(1)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 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 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 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 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天津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通报天津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行及监管机构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协调政府综合部门搞好对金融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