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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依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实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等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天津市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天津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确定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对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负责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工作,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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