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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发生在或波及天津市的金融突发事件,保护存款人、证券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天津市经济和金融安全。

  本预案所指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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