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批准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 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除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其他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