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前款规定,相关部门向主管部门移交土地的,移交前形成的法律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理顺解决。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制度。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
主管部门组织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并办理入库手续;《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法律争议或者经济纠纷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解决。
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非法侵占和违法建筑等问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文件:
(一)《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
(二)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四)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款规定文件后,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双方于《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取得以下文件:
(一)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为入库的储备土地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出库管理制度。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