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 深国房〔2006〕775号)
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根据《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
(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