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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12月22日 深府办〔2006〕222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施行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预报制度,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法制办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说明。计划由市法制办会同报送部门商定为该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安排。各部门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但可在每年年中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必要调整。市法制办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视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认为需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或在进行必要修订后重新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发布。
  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提供查询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对本部门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规范体式编序号:××××规〔××××〕××号。
  (二)逐步完善查询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网络平台。将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按制定主体分为若干系统,系统内按历年来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方便查询者按照制定主体、发布时间和关键词等进行查询。
  四、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点,确保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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