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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以及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文件;
  5.非国有企业应出具工会对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确认函或其他可以证明方案经集体协商通过的书面文件;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7.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需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成立文件、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8.由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企业应提交国家劳动保障部授予法人受托机构的企业年金受托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对经办人员的授权证明;
  10.企业年金方案文本。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企业年金方案登记接受回执》;核查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经办人员所需补齐和修正的全部内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核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合法性,包括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的完整性、企业年金方案受益人员的范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方案分配的合规性等,并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的正式复函。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四)企业在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年金备案复函后,应在60日内选择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受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五)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给予企业年金方案登记号。
  (六)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备案。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年金方案发生变更的,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前,应先报国有产权单位备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或基金管理合同有变更的,受托人应在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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