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12月8日 深府〔2006〕255号)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切实推动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推进我市企业年金的稳步健康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企业年金缴费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员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
(四)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在本企业工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五)企业员工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终止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三、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