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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 深建字〔2006〕213号)


  为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层级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层级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建设局在所管辖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的局领导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超过市建设局下达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局局领导主持约谈;
  (二)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主持约谈;
  (三)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站领导主持约谈;属于区管工程项目的,由区建设局的局领导主持约谈;
  (四)发生重伤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市或区安监站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领导主持约谈;属于区管工程项目,由区建设局的局领导主持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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