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排水秩序开展排水管网清源行动的通告
(2006年12月18日 深府〔2006〕256号)
为了加强我市排水治污管理工作,尽快扭转河流水体污染状况,改善水环境,根据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关于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7号),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四区(宝安、龙岗两区在有条件的城区参照执行)整顿排水秩序,开展排水管网清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凡需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法向市或区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和管道接驳验收手续后,方可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二、市政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排水用户不得将雨水、污水错接乱排。排水用户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污水超过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排水用户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三、各宾馆、酒楼、餐饮店、商业门店、发廊、洗浴场所、汽修厂、洗车场、肉菜市场、批发市场、学校、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环卫设施、办公楼等排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凡存在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或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擅自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擅自改动内部排水管道导致雨污混流等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完毕,并向市或区水务部门申请验收。
四、各开发区、住宅区、工业区、城中村(旧村)及其他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凡存在雨污混流、雨污合流、错接乱排、超标排放等问题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完毕,并向市或区水务部门申请验收。
五、市、区水务、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对违章排水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违章排水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可由供水企业对其采取限制或停止供水措施,并对未按期整改的排水户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