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为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决定对
《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修改为《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修改为“参加工作的时间”。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