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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四)建立资助高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各地要逐步完善对高中贫困学生的资助体系,通过采取社会捐助、企事业赞助和政府投入等多种方式,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使家庭贫困学生得到救助和完成高中学业。
  (十五)加强对中外合作学校的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中教育阶段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招收国外学生的学校,必须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资格后方可招生。
  (十六)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除继续实行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报考普通和重点高中加分优惠政策外,不得再制定新的加分优惠政策。原有的加分额度和办法,应由各地市教育局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优惠分数过高造成失去公平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课改实验区中考管理工作
  (十七)规范中考命题管理。各地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行政、纪检监察、公安、保密、医疗卫生、教学研究和招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考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中考命题和招生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命题工作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独立进行命题,确有困难的也可联合命题,但不得将命题工作下放到县,更不得以购买试卷代替命题工作。可由地市、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相互协商联合命题,也可与省教育学院协商联合命题。协商联合命题人员的选定、终审权和领导责任由命题需求方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健全中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课改实验区要认真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评价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公示。要建立学生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各项制度。
  (十九)落实中考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中考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扎实做好中考各项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各级纪检、监察、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生终结性学业评价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考试费用使用等进行监督。要加强对命题、印题、取卷、保卷、施考、阅卷等关键环节保密工作的管理,坚决杜绝失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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