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
(七)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禁小学、初中(含民办小学、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性面试或笔试,严禁提前招生。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要严格执行由学生与家长自愿提出入学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应资料和学校审核录取的招生工作程序,规范招生。
(八)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要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精神,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农民工子女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仍在原籍学校就读的,原籍学校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辅导工作,确保每一名儿童留得住、学得愉快。
(九)加强学生入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对军人等子女继续实行我省已出台的入公办小学、初中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为西藏自治区选派第二批对口支援干部的通知》(黑组通字〔2004〕10号)精神,对援藏干部子女给予相对就近入公办小学、初中照顾。
(十)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公办中小学不得异地招生。对违反规定跨区招生的学校,要令其退回招收学生,并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已被评为示范性高中的,要取消其示范性高中资格。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市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地市教育局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一)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和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各地要通过科学规划,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十二)认真执行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在参加各地统一安排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的规定。严禁学校使用非正当手段包括用金钱或其他优惠条件争抢生源,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任何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十三)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从2006年起,各地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全部列入年度招生计划,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和择校生,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数的30%,不允许在计划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不准超过56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民办普通高中与当地同级公办普通高中享受同等招生待遇。除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民办民族完全中学外,任何学校都不得采取对口直升的办法招收本校初中毕业生。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积极做好高中复读生的管理和疏导工作,不得挤占高中正常招生计划和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