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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的管理。各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奥班”。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论证、地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始实验。经批准实验的项目学校不得加收费用。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城区幼儿园不得进行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小衔接”实验,不得变相高收费;已经进行实验的学校,要从2007年秋季开学前终止直升小学实验。
  (三)加强对学校乱办补习班的治理。各中小学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要引导家长教育学生保证课堂听课质量,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切实减轻课外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和竞赛。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提倡学校对学习困难学生免费补习相关文化课程。除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对违规举办补习班的学校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行为。各地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材选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主、科学选用教材工作。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教材或直接使用境外教材。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材选择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处 理。
  (五)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学辅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做好与新课改相配合的学辅材料的研发、审查、推荐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区教育局要定期对学辅材料进行督导、检查和清理整顿。县级教育局要及时对省教育厅推荐的与新课改相配合的学辅材料进行宣传和公示;对省教育厅以前推荐的与旧教材相配合的学辅材料一律停止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和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学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严禁在学校内公示省教育厅推荐以外的中小学学辅材料。各中小学要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学校推销中小学学辅材料的行为。严禁各部门和中小学滥印、滥发学辅材料,严厉打击学辅材料盗版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坚决遏制学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六)切实做好学生“减负”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要加大对“减负”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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