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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200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0日公布 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是指经市城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投诉;

  (四)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五)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交通局制定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公开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由市城市交通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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