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鼓励信誉好、资质高、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发企业等内容。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套户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因配套需要建设的非经营性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营性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费用不得计入住宅房价。
  第十二条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建设,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三条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设定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基准价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承担建设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批准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