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黑政发〔2006〕8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制定的《“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12日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省环保局、省发改委 2006年9月28日)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了《黑龙江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黑龙江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5.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2万吨,削减率10.3%。其中,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1.9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6万吨,削减率11.8%。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498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3.3万吨。除国家控制计划管理的两种主要污染物外,我省对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2010年,全省烟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52.05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74万吨,削减率5.0%。氨氮、工业粉尘控制在2005年水平,氨氮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546万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2.4万吨。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是:在确保实现全省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国家、省、各地区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四、“十一五”期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全面落实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快、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强化现役及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措施的建设与运行监管,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同时,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新污染,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制药、冶金、建材、食品酿造、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