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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2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严格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和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器械产品临床研究评价的真实性,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依法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3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反《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1以注射剂生产企业、生产重点监管品种企业、在国家和省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企业、有群众投诉举报和在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为对象,重点检查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从业人员资质、企业依法生产情况、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情况、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及委托生产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和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全面调查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发布违法信息、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制假售假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使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到乡进村率达到100%。
  4强化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重点对一次性使用注(输)器经营企业、二类有源产品经营企业、三类植入性产品经营企 业、二类卫生敷料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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